2014年报检员考试法律法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六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9 07:19:43

报检员考试法律法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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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向中国出口的乳品,应当附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乳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乳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乳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乳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书样本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八条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法调整并公布实施检疫审批的乳品种类。

第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备案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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