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报检员考试 复习已经开始了,小编为了让大家更有效率的复习,特意整理了法律法规辅导资料 ,供大家复习,在此也预祝大家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乳品出口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出口乳品应当来自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养殖场进行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
第二十四条 出口生乳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奶畜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奶畜发病、死亡和不合格生乳的处理情况;
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生乳生产、贮存、检验、销售情况。
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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