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考点:民事诉讼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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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11年多选)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课外阅读】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考题•多选题】(2011年)下列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 )。

A.公民名誉权纠纷案件

B.企业与银行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

C.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因税收征纳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

D.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规定。选项A属于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选项B属于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选项D属于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均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项C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二)审判制度(★★)(12年多选)

1.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1)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特殊情况: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记忆提示】对诉讼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度。非诉案件一般是指不需要经过法庭宣判,但需要依照专门法律程序来进行的案件。

2.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3.回避制度——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注意1】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回避制度,“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注意2】当事人请求上述人员回避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4.公开审判制度

(1)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注意】在考试中往往将诉讼和仲裁对比考核。

【总结】民事诉讼与仲裁

 

仲裁

民事诉讼

适用

合同关系、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

合议(仲裁)庭组成

1名或3名

3名以上单数

回避制度

开庭

公开

×

【考题•多选题】(2012年)关于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相关内容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民事经济纠纷实行或裁或审制度

B.民事诉讼与仲裁均实行回避制度

C.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D.民事诉讼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仲裁不公开进行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与仲裁。

(三)诉讼管辖(★★★)(09年单选;10多选;13年不定项)

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注意】与仲裁区分。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必须掌握)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注意2】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10条)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①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②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④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公司“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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