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要约收购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3 06: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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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核心考点辅导内容,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要约收购

1.收购股份比例达到30%触及

2.支付方式:现金、可转让证券、其他

3.收购数量:≥5%

4.证监会审查: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15日内,无异议,公告。

5.要约收购期限:

①【30,60】,出现竞争要约的,可延长。期间,不得撤销,不得卖出。

②届满前15日不得变更,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③出现竞争要约,延长期≥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期满日

6.价格:≥公告日前6个月买入股票的最高价。

7.预受要约:届满前3日,不承诺,可撤回。届满前3日内,不得撤回。

8.全面要约:终止上市地位为目的、未取得豁免。

9.部分要约:按比例。

10.锁定义务:收购完成,12个月内不得转让,同一控制下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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