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高频考点辅导:免责事由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0 06:25:37

免责事由的作用 免责事由例子 免责事由包括哪两类

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重点难点辅导内容,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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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势变更

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不可抗力

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两个义务:一是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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