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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
2.报批: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3.备案: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七)预决算的监督
各级政府实施的预算与决算活动进行的监督,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监督。
1.立法机关的监督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各级立法机关的监督职权主要是组织调查权和询问质询权。
2.行政机关的监督: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3.政府的专门机构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审计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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