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考点辅导: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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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编制要求

各单位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4)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得相互抵消;

5)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2)提供对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向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等)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提供,以便于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据此做出相关决策。

(3)提供期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3.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2006、2003、2001判断)

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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