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的知识点精讲9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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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基本理论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2)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二)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2.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以偷盗、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1·简答题】什么是票据追索权?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那些?

【答案】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据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答案】ABCD

(2)票据权利的实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3)票据权利的行使

①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这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如果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②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③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对票据责任的兑现场所和时间有所规定,以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小时为限。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5)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票据法》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6)票据权利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2.票据义务(责任)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价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例题3·多选题】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在法定时间内向甲提示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张三。张三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未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责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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