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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为了保持会计指标的前后期可比性,企业应该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之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相关处理见下表。
项目 | 内容 | |
发放股票股利 | 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送股比例); 重新计算的上年度稀释每股收益=上年度稀释每股收益÷(1+送股比例) | |
配股 | 原理 | 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因为配股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当前股票市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因此,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这部分送股因素,将这部分无对价的送股(注意不是全部配发的普通股)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经发行在外,并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
计算 | 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特殊情况 | 企业向特定对象以低于当前市价的价格发行股票的,不考虑送股因素,视同发行新股处理 | |
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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