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降低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原来所享受之待遇
(2)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地方政府对转业干部要妥善安置
(3)师团职转业干部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应按照其原军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当地
地(市)、县(处)级干部待遇;不能安排相应职务或降职安排的,应分别享受地方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4)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同职级干部的医疗待遇。
(5)军队转业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6)对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上述原则和精神,体现在建国初期至2000年中办、国办和中央军委办公厅等下发的几十份政策文件中。其中,尤以中发(1998)7号文件最全面、最充分、最具体地体现了上述原则
(7)对军队转业干部应优先安排住房,并参照其原军队职务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和优惠政策。
(8)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相应的地方干部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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