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辅导9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13: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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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2.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但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3.混合销售(P327)

(1)一般规定

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2)特殊规定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建筑业)的营业额,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而非根据主营业务一并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核定后,还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4.兼营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非一并征收增值税)。

5.特殊项目(P328)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的销售

①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不征收增值税。

②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6)发行报刊

①邮政部门发行报刊,不征收增值税。

②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7)移动电话的销售

①单独销售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②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

(8)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

(9)预制构件

①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②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10)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①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②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1)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2)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1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

①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

②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4)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15)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6)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从国内)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购进农产品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

(2)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运输费用

(1)从“营改增”试点地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如果一般纳税人从上海等“营改增”试点地区获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直接凭票经认证后抵扣。(2013年新增)

(2)从非“营改增”试点地区取得运输发票的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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