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同时,《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一、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重点解析:
1、应当重点掌握《担保法》规定的这三大类不得为担保人的情形。
2、除外规定,也应当注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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