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知识》考点复习: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5-12-29

为了帮助考生们更好的复习,价格鉴证师考试编辑特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价格鉴证师考试的辅导资料,希望对大家在复习价格鉴证师考试中有一定发的帮助,祝大家取的好成绩。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是受害人,并且有初步证据证明是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的,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而且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同于行政赔偿责任主体,后者为国家,国家赔偿就是由国家支付赔偿费用,而不是由行政机关支付。

1.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然后要求其他行政机关负担部分赔偿费用。

如果引起行政赔偿诉讼,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被告。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各自按其在侵权损害中所起的作用承担责任。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的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在赔偿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行政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如复议减轻损害或维持原状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7.派出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派出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视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自己作赔偿义务机关;派出机关执行设立机关交办的任务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视为受委托实施的侵权行为,由设立机关即委托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编辑推荐:

格鉴证师考试报名应注意哪些事项?

价格鉴证师考试网上报名过程中遇到问题如何咨询?

价格鉴证师考试网上支付出现异常如何解决? 

价格鉴证师考试成绩复查是如何进行的?

欢迎加入66考试网微信号(exam66)(可以免费获取考试宝典题库在线体验)

考试宝典安装说明

宝典适用于手机、电脑、平板,您可安装客户端或在浏览器使用。

电脑版

手机版

网页版

考试宝典咨询
服务热线

TEL:029-8869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