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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与受理
1、复议申请
一般复议期限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如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保障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复议申请的受理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的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1)符合申请条件且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申请,自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
(3)符合行政复议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对于复议申请内容欠缺的,依法要求其限期补正。
(二)审理与决定
1、审理方式
复议采取以书面为主的审理方式。
2、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分别作出不同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维持决定。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应当作出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责令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主要适用如下两种情况:
第一, 被申请的行政主体拒不履行法的职责;
第二, 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3)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在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如果具体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必要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如认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的,应在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时,同时作出责成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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