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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债券
知识点九:金融债券
(一)定义:
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欧美国家金融债与公司债相同,不单独管理;我国同日本一样,有金融债,突出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
(二)我国的金融债券
(1)1982年中信在日本首发外国金融债券。
(2)1985年,为了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不足问题,工行、农行向社会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用于开办特种贷款
(3)1994年,发债主体转向政策性银行。
(4)我国金融债在全国银行间债市发行和交易。
知识点十:我国金融债券的类型
1.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银行发行:国家开发银行(发债最多,仅次于财政部是第二大发债主体)、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2.商业银行债券
(1)普通债券:信用债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发行方式:公开或私募。可一次、可分期。承销方式: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
(3)混合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工具,兼有股本性质和债务性质。
3.证券公司债券和债务:
(1)证券公司债券 ,证监会审核;
(2)短期融资券,2004年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3)证券公司次级债务
4.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1)长期性,即债务期限至少在5年以上;
(2)次级性,即次级债的清偿顺序在所有债务之后,仅优先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3)中资、合资、外资保险公司均可发行;
(4)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可转让。(合格投资者:指具备购买次级债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境内外法人。)
(5)保监会依法监督。
5.财务公司债券
6.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金融债券
7.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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