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一卷》全真模拟试卷第2套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6-02 02:14:01

本卷共分为四大题 100小题,作答时间为 180分钟,总分 150 分,90 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甲国与乙国为邻国,向来交好,彼此间缔结了若干双边条约,涉及边界的划定、共同防御等方面。后来,甲国由于民族纷争,一分为三,即丙国、丁国、戊国。丙国、丁国、戊国三国与乙国之间未曾缔结过任何条约。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既然甲国分立为丙丁戊国,乙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其与甲国曾经缔结的一切双边条约

B. 丙国有权依据乙国与甲国曾经签订的双边条约主张其与乙国之间的边界划定标准

C. 在民族纷争中,丁国将戊国境内某一博物馆长期存在的一件珍贵文物拿走,放在丁国新建的博物馆中,据为已有。根据国际法的继承原则,丁国的做法是受国际法保护的

D. 戊国无权拒绝继承甲国曾经进攻乙国所负担之债务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政治性条约”,如国家间缔结的和平友好、军事同盟、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而“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道路交通、河流航行、水利、领土边界等条约,则属于继承的范围。故甲乙之间缔结的划界协定仍由丙丁戊三国继承,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动产的国际法继承,奉行与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凡是与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论其所处地理位置,都应转属继承国。故C项中所述的文物应由戊国继承,故C项错误。

恶债,如战争债务、征服债务,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继承国根本利益的债务,原则上不继承。故D项说法错误。

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司法审判活动,特别是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自觉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筮、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成效显著。关于法治服务于大局,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 服务大局是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得出的结论

B. 服务大局是法治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

C. 服务大局是把法律作为解决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唯一手段

D. 服务大局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属性及重要使命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是从实践中得出真知,故A项说法正确。服务大局要求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既是大局的直接体现,也是识别大局的主要依据。故B项说法正确。我国要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故法律只是手段之一而非“唯一”手段,故C项说法错误。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它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

3 关于司法职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B.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

C.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非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监听

D. 公证机构不得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选项A正确。

《法官法》第9条第1款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选项B正确。

《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选项C 错误。

《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法》第13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6)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选项D 正确。

本题答案为C。

4 张律师在一民事案件中,因故与原告谢某解除了委托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王某作为第三人委托张律师作他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张律师应如何处理?

A. 因法律无明文规定,由张律师自行决定

B. 在征得谢某的同意后,可接受王某的委托

C. 不得接受王某的委托

D. 无须征得谢某的同意,可直接接受王某的委托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7条第l款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这一条文的含义有两层:(1)律师不得在委托人委托的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2)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此处的对方当事人应包括被告(或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诉讼当事人。依此,本题中张律师不得接受王某的委托,不论谢某同意与否。故C正确。

5 某国人张某在法国注册成立一家化妆品公司“红黛”,但主要通过在中国设立的营业所从事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被消费者诉至中国法院。则对于“红黛”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等问题,法院如何确定其适用法律?

A. 应适用法国法律,因法国为其注册地

B. 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是其主营业地

C. 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是其主营业地

D. 可以重叠适用法国和中国法律,因为它在法国注册,而主营业地在中国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l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 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本题,法国为该公司国籍国,中国为其主要营业地国,两者不一致,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当然,也可以适用登记地法。故B项正确。

6 中国长城油料公司从荷兰壳牌公司进口润滑油一批,由马士基海陆公司承运,货到中国目的港后,马士基海陆公司却将货物交付给中国长成油料公司。长城公司凭正本提单未提到货物,要求赔偿未果,遂立即在天津申请海事法院扣押马士基海陆公司的船舶并提起索赔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判断何者是错误的?

A. 长城公司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

B. 海事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

C. 庭审中,如果马士基海陆公司举证证明其已经收回该套一式三份的正本提单中的一份,即可免责

D. 若马士基海陆公司撮合长城公司与长成公司就货款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但长成公司没有如期履行,则马士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AB项是正确的。该规定第l0条规定.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 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C项正确。该规定第l3条规定,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故D项错误。

7 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处于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看重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与接受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 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文化相对性、社会差异性

B. 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于情理

C. 程序公正只适旧于“陌生人社会”,实体公正只适用于“熟人社会”

D. 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合法合理指的是既要合乎宪法法律的规定,又要合乎理性,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为社会公众认可和接受,要做到合乎法律、利益均衡和理性兼顾。可知8项正确。不同地区的人群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和选择具有很大的差 异。所谓“社会差异性”指的是社会条件的不同(如司法资源、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方式和关系、律师服务业发达程度等),而文化相对性”指的是在一种文化看来是公平正义的行为在另一种文化中未必如此。因此,A项正确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对于选项D,涉及的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考查的是基本原理。纠纷在实体上得以公正解决是一切纠纷处理机制的最终目标,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设置一定的公正程序,以使得诉讼双方都有公平参与纠纷解决、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的机会。但无论如何,程序的公正最终是为了实现实体上的公正,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必要而不 充分)而不能取代后者。因此D项正确。至于C项, 则其说法过于绝对了。因此C项错误。故本题答案 为C。

8 中国北京贝尔饰品公司与奥地利施诺有限公司签订买卖一批蓝水晶耳饰的合同,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奥地利施诺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中国北京贝尔公司为付款入的远期汇票,并随付单据,交由奥地利银行萨尔茨堡分行通过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向中国北京贝尔饰品公司收款。当中国铼行北京分行向中国北京贝尔饰品公司提示远期汇票时,贝尔公司承兑了该汇票,但到期日却拒绝付款。根据1995年国际商会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A.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对汇票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概不负责

B.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利作实质审查

C.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有义务采取保全义务

D. 在汇票被中国北京贝尔饰品公司拒付时,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有义务作圳拒绝证书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银行不承担责任的5种情况是:(1)银行只须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的权限等,概不负责;(2)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3)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者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4)事先未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提取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5)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依上述规定,本题选项A正确,BCD错误。

9 中国大型机械制造公司出Vl数台大型 挖掘机至法国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约定主要交易条件为FOB(Ineoterms 092010)汕头,此批挖掘机根据双方约定货装甲板,装船过程中因遭遇恶劣天气,导致两台已经装到甲板上的挖掘机脱离绳索跌落大海,经采取紧急措施,最终其余挖掘机被顺利装船并运至目的地交给法国公司。已知中法两国均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中方应确保该批挖掘机在法国使用时不侵犯第三人依据法国法所享有的知识产权

B. 若法国公司因业务调整,将该批挖掘机折价出售给德国一个工程公司,但出售前未通知中国公司,则该批挖掘机在德国若面临第三人知识产权侵权主张,中国公司对法国公司不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

C. 关于跌落大海的两台挖掘机的损失法国公司有权向中国公司索赔,因为该损失的发生是在中国港口,船舶尚未开航

D. 若查明挖掘机跌落大海是因为船公司装船操作不当,则根据《海牙规则》船公司作为承运人对此货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C。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在地域空间上仅限于买方国家或卖方事先被告知的第三国,故选项AB正确。C项错在根据FOB规则,货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在货物装到船上时即转移至买方,买方无权再向卖方索赔该损失,本题正是如此。承运人在海牙规则下,负有管货责任,装卸货物也属于管货行为,若有过失,当然应对货损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

10 甲乙签订一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同中选择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采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为FOB。合同同时规定交货期限为9月5 E1至10 Et之间,地点为上海码头。买方签订合同后与承运人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的船舶前往上海码头装载和运输货物。由于船舶在海上航程中与其他船舶相撞,导致该船9月15日才抵达上海码头。卖方9月5日已经备好货物,存放于码头仓库。在指定船舶迟延到达期间,9月12日,存放货物的仓库发生火灾,货物全部被毁。则货物灭失的风险应当由谁来承担?

A.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关于FOB项下风险转移的规定,风险是从货物在指定装运港指定船只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本案中货物尚未装船,所以风险由卖方承担

B.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违约并不影响风险转移,所以风险由卖方承担

C. 在卖方办理了保险的情况下,风险由保险人承担。因为卖方未办理保险,所以风险由其自己承担

D. 买方的违约行为导致风险提前转移,即风险自约定的交货期届满时已经转移至买方承担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的B5条第2款的规定,自如下时间起,买受人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从约定的交付日期起或者因买受人未按B7条的规定给予适当通知,或者因买受人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达;或者指定的船舶早于B7条所通知的时间截止装货,自约定的交付期间届满时起,但以该货物已被适当的划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楚的分开,或已经以其他方式特定为合同货物为限。该买卖合同中,卖方已经履行义务,在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备好货物,等待买方派船来装货,货物已经被正式划拨到合同项下。由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晚到,货物在船舶迟延的期间发生了灭失的风险,故D项正确。

11 甲国A公司委托乙国B海运公司运送一批货物,依据《海牙规则》,B工司对下列哪项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A. 因船长在驾驶船舶中的过失致使货物损坏

B. 因B公司过失迟延交货本使A公司受到的商业损失

C. 因为包装不当引起的货物损失

D. 船舶在行驶过程中因救助其他船舶导致的延期交货给A公司造成的捌失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可以分为过失免责事项和无过失免责事项两类。过失免责事项包括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损坏或灭失。无过失免责事项包括:(1)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海上灾难,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船舶被扣留,检疫限制,罢工、关厂、停工,暴乱和骚动,尽适当的谨慎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3)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4)货方原因: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性质造成的体积或重量的亏损或任何其他损坏,包装不当,标志不清或不当。本题中,A项属于承运人的过失免责事项,CD项属于承运人的无过失免责事项,对于ACD三项的损失,B公司均不承担责任。B项损失是因为承运人过失引起,并且不属于以上免责内容,因此应当赔偿损失。

12 英国人强尼与美籍华人李玉梅于2010年在美国结婚后定居中国上海,强尼申请放弃英国国籍,于2011年5月获得批准,其加入中国国籍的申请至今未获批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自2011年5月之后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于下列何国法?

A. 中国法

B. 英国法

C. 美国法

D. 民事行为发生地法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上述规定,更改了《民法通则》中的繁多规定,使国籍的这一因素在决定自然人行为能力方面失去了原有的作用。因此本题中强尼的国籍问题完全可以忽略,由于题干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定居中国,故应当适用中国法。故答案选A项。

13 下列各项中,有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的论述正确的是:

A.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的上 议院

B.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态

C.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构 ’

D.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性质上不是国家机关,而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我国实行一院制,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实行两院制的西方国家两院中的上议院不同,不能行使立法权,也不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附属机构。所以只有B项 正确。www.KaO8.cc

14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哪一项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A. 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费用

B. 为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人员支付的工资

C. 赞助支出

D. 职工教育经费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30 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所以本题应选B。

15 某地甲、乙两商场均经销某品牌电脑,竞争激烈。后来,双方认识到竞争实际上对双方都构成了很大的压力。为了减轻压力,双方达成了一系列协议。根据《反垄断法》,双方达成的下列哪—项协议不构成垄断协议?

A. 约定一个固定的该品牌电脑市场价格,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B. 约定双方出售的电脑都要建议用户使用丙公司提供的售后服务

C. 约定双方每月销售品牌电脑100台,不使市场处于饱和

D. 约定联合抵制对丁学校的交易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A、C、D 项分别对应该条的第(一)、(二)、(五)项,均为垄断协议。而B项不符合该条规定,不是垄断协议。故本题选B项。[page]

16 小王是海淀区人大选出的北京市人大代表,关于他的罢免和辞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小王可以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辞职

B. 海淀区人大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北京市人大提出对小王的罢免案

C. 海淀区人大常委会1/5以上委员联名可以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小王的罢免案

D. 对小王的罢免和辞职需向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小王是间接选举的代表,须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辞职,即向海淀区人大常委会辞职。故A错误。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是在选举他的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进行,故海淀区人大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可以向海淀区人大提出对小王的罢免案,由海淀区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海淀区人大常委会主主任会议或者1/5以上的委员可以向海淀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小王的罢免案,由海淀区人大常委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故B、C错误。间接选举的代表的辞职和罢免通过后,须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故D正确。

17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10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11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

B. 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能行为构成违约

C. 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

D. 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付款交单是托收的一种,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A项错误,因为后来甲乙双方同意将付款交单方式变更为货到后30天付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规定:“(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题中乙公司行为已经表明“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故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另外,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应立即通知乙公司,且当乙公司提供付款的充分保证后,应继续履行合同。故C项正确,B、D两项错误。

18 甲国是一个地理上宽大陆架的沿海国,也是发达国家,其地理大陆架从领海基线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为360海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有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国大陆架的范围可以延伸到360海里处

B. 甲国对在其大陆架上修建的人工岛屿享有领土主权

C. 甲国的专属经济区不必限定在200海里以内

D. 甲国如果在200海里外的大陆架底土开采石油,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向其缴纳合理费用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沿海国的大陆架范围规定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选项A错误。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选项C错误。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选项D正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大陆架不是领土也不是国际海底区域,沿岸国对之不享有主权,但却有一定的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不取决于任何形式的占领或宣告。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义务,仅限于海床和底土,不影响其上覆的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故在大陆架上修建的人工岛屿,虽然属于沿海国所有,但因其不属于其领土范围,故不享有领土主权,故B项错误。

19 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项程序?

A. 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

B. 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

C. 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

D. 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清朝“秋审”、“朝审”均为死刑“监候”的复审程序,但二者复审的范围有所不一,“秋审”对象是一般地方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而“朝审”对象是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故选项A、D错误,选项B正确。

清“热审”是对京师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本案是“绞监候”案件,故选项c错误。故本题应选B。

20 关于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 通过网络侵害隐私权应适用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法律

B. 通过网络侵害肖像权的适用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 通过网络侵害姓名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 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争议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据此选项C正确,ABD错误。

21 关于我国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员、审判公开等审判制度,促进实现审判活动科学化、规范化

B. 基层法院除审判案件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但不能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C. 我国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检察制度,实现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D. 检察官独立不同于“除了法律没有上司”的法官独立,要受到“检察一体化”的限制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我国的审判制度包括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员、审判公开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促进实现审判活动科学化、规范化。选项B说法错误。《人民调解法》第5条第 2款规定,基层人民己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选项C说法正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包 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等。选项D说法 正确。我国的检察体制实行“检察一体化”,上级检 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

22 1980年,甲乙丙丁四国订立多边关税公约,约定相互给予对方的出口到本国某类商品的关税以优惠待遇。该多边公约同时明确,缔约国之间因条约事项产生的争端应提交国际法院管辖。2008年年底,甲乙两国交恶,乙国单方面宣布对甲国出口到乙国的某类商品实施20倍于条约规定的关税。甲乙两国就此问题产生争端。乙国向联合国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指责甲国的行为违背国际义务,要求其承担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院受理了此争端。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关于国际法院对本案争端的解决,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 乙国无权就此争端向国际法院起诉,因为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应以当事双方的书面同意文件为依据

B. 若国际法院中有一个具有乙国国籍的法官,对于本案的审理,甲国有权申请该法官回避

C. 国际法院若就本案作出判决,判决书应开庭宣读,并自宣布之日。起对各当事国发生拘束力

D. 国际法院若就本案作出判决,判决书应开庭宣读,若任何一方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安理会上诉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而设立的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构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须满足如下条件:(1)对人管辖——即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诉讼与事方。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有3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①联合国的会员国;②非联合}目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国家。作为诉讼当事国,这3类国家的地位是相同的,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2)对事管辖——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

①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如甲乙两国因领土划界问题发生争端,甲乙两国共同缔结了一项条约约定将该项争端提交图际法院解决,此即自愿管辖情形。

②协定管辖,条约或协定中约定将有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如甲乙两国签订专属经济区条约,该条约中规定,因该条约解释、履行发生的争端交国际法院裁判解决。后两国将因该条约履行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判,此即协定管辖情形。

③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发表声明就相应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具有强制性。“任择”指的是,是否发表声明由国家决定,“强制”指的是一旦符合条件,国际法院即有管辖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案中国际法院有协定管辖权,因为当事方订立的多边条约明确缔约国之间因条约事项产生的争端应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解决,选项A错误;对涉及法官本国的案件,该法官有参加审理的权利,不适用回避制度,选项8错误;国际法院的判决书在法院开庭宣读,并自宣布之日起对各当事国发生拘束力,该判决是终局性的,选项C 正确,D错误。

23 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

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对此事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演绎推理

B. 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

C. 交警对违章与否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

D. 出租车司机甲对法律的理解,不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A项错误在于,使用演绎推理必将做出处罚。C项错误在于,行政解释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交警作出的解释不属于行政解释,而是非正式的解释。D项错误在于,这属于任意解释.

24 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则下列做法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

A. 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该法官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

B. 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该法官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上级机关申诉

C. 在复议和申诉期间,对法官的处分、处理决定暂停执行

D. 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决定造成法官经济损失的,该法官有权获得赔偿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我国《法官法》第44条规定,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该法第47条规定,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故依照上述两条的规定,选项C不 正确,在法官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符合题意,当选。

25 商船圣母号和特达尼号在海上因为船长过失发生碰撞,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两船碰撞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 如果圣母号和铁达尼号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则只能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B. 如果圣母号和铁达尼号在我国内海发生碰撞则只能适用我国法

C. 如果圣母号和铁达尼号的国籍均为美国,而两船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则应当适用美国法

D. 如果圣母号和铁达尼号的国籍均为美国,而两船碰撞发生在日本,则应当适用日本法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案的法律适用: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均适用船旗国法律;非同一国籍的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否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具体到本题中A、B项说法过于绝对,因条件未给定两船是否为同一国籍的船舶,若他们为同一国籍,则就应当适用两船共同国籍国的法律,因此两项均过于武断而错误。因此只有C 项正确。

26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A. 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

B. 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本质和作用的思想

C. 研究社会王义法治理念的方法论

D.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理论体系主要是由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部分组成.马克思主义的这三个 组成部分,不仅包含着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的方法论, 而且包含着人民主权思想、法的本质和功能的思想, 法律权威的思想等,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和源头。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组成部分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故选项A、B、C项正确。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升华奠定了坚实的 实践基础。故D项错误。

27 乙国提名威廉担任乙国驻甲国使馆馆长,甲国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 甲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即通知乙国威廉为不受欢迎的人

B. 甲国必须解释具体的理由,才能宣布威廉为不受欢迎的人

C. 如果甲国不解释具体的理由,乙国可以不接受

D. 乙国可以不理睬甲国的这一宣布,仍派遣威廉到甲国就任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相关规定,一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另一国的外交官为不受欢迎的人。并且该宣布不需要对方接受。对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的外交官,其派遣国一般需将该外交官召回。因此A项正确,当选。

28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法的要素中的法律规则的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B.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C. “本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D.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一般认为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定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动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A项中并没有给出人们相应的行为模式,只是对于事实的一种确认,不是法律规则,故A项错误。B、C项中只是法律中的技术性规定,也不涉及人们的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故B、C项错误。D项中给出了明确的行为模式,并且有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是法律规则的完整构成,故D项正确。

29 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检察官业斜时间担任某中学法制辅导员,在推辞无效的的况下收下学校付给的每年1000元的酬金

B. 乙检察官办理余某涉嫌贪污案时,针对余某所在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以个人名义向该单位领导提出了改进建议

C. 丙检察官下班后未及换下检察官制服即赶往饭店宴请来访的外地检察院同学

D. 丁检察官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对不配合调查的目击证人周某实施了拘传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检察官法》第18条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71条均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职务,禁止从事营业性经营活动,A项中甲检察官兼职取酬的行为是不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错误,不当选。B项属检察官的正当行为,当选。

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43 条的规定,检察官不得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娱乐、休闲活动或者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得参与赌博、色情、封建迷信活动。丙检察官下班后未及换下检察官制服即赶往饭店宴请来访的外地检察院同学,违反了该条规定,故C项错误。

检察官应严格执法,按法律办事。根据我国《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44条的规定:“非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非法传讯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中,丁检察官对不配合调查的目击证人周某实施了拘传属于对证人的非法拘传。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传为强制措施之一,只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此措施,丁检察官对证人采用,明显行为不正确,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

30 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B.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部的质询案

C.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D.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42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所以AB两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25条的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l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可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D项。[page]

31 我国的景明公司与美国的艾特公司常年合作国际贸易生意。两公司签订有一长期贸易合作合同,该合同舰定,双方若因合同纠纷涉诉,适用美国法律来懈决。后景明公司以艾特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我国法院起诉。请问应由谁证明美国法律的内容?

A. 由我国法院依职权查明美国法的内容

B. 由当事人证啪美国法的内容

C. 既可以由我帼法院依职权查明也可由当事人证明美国法的内容

D. 由外国驻我旧使领馆证明美国法的内容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l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约定是适用美国法,故应由当事人证明其内容,B项当选。

32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B. 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C. 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l0人以上联名,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质询案

D. 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质询案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6条第3款规 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国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又该法 第47条第l款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 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可知,C项错误,当选。

33 某村民欲利用本村土地开办一家服装厂(个人独资企业),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应如何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用地?

A. 与村委会订立土地使用合同取得本村土地使用权

B. 申请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C. 利用自家承包经营的土地

D. 依法经人民政府审批,将需要使用的本村土地征收为国有,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原则上,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进行建设,但是《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几个例外,即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题中某村民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均不属于上述3条规定的情况,因此,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的解决方式只有一种,那就是转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使其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用于建设用途,故D项正确。

34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下列关于《法国民法典》的哪一项表述不正确?

A. 该法典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

B. 该法典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C. 该法典的影响后来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

D. 该法典首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故选项A正确。 《法国民法典》虽然保留了若干旧的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但也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故选项B正确。

随着法国和在其影响下制定本国民法典的国家的扩张,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又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故选项C正确。在法制史上,首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的是《德国民法典》,故选项D错误。故本题应当选D。

35 2011年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结果,30多天收到82,707位网民的237,68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l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据此,草案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关于这种“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A. 这体现了立法平等原则

B. 这体现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的要求

C. 这表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D. 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其他等各个方面的要求。其中健全完善立法是首要要求,法律制度不健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无从谈起。其中坚持民主立法,就是既要体现立法内容的民主,又要体现立法程序的民主,注重把立法为民贯彻始终,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扩大公众参与立法。“开门立法”、“问法于民”改变了过去我国专家立法、领导立法的不透明过程,从立法的程序上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人民的不同要求都能被 吸纳进法律规定之中,是立法为民的体现,也增强了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因此B正确。A项错误。C涉及的是“执法”,尽管执法为民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但与本题的题干没有关系。D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指的是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各个 机关内部的不同组织问权力的相互制约与监督。本题的题干原本就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因此也不选D。故本题答案为B。

36 下列哪一损失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平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

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B.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C.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D.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部分损失;包括由于运输工具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题选择不属于平安险承包范围的选项,D项当选。

37 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向美国一家生产商订购了一套大型挖掘设备,合同规定将该设备拆分为零件,并分四批到货。前三批设备均按期按质到货,但在收到第四批设备时,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整套设备无法正常组装及使用。这种情况下,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我方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A. 我方有权宣告该批货物的交付行为无效,但无权解除整个合同

B. 我方有权要求生产商就该批设备承担违约责任

C. 我方有权将该批设备退还给生产商,要求其交付符合合同的设备

D. 我方不仅有权宣告该批设备的交付行为无效,也有权解除整个合同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3条的规定:“(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因为成套设备的各部件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如果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故D当选。

38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主义为本质属性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识形态属性,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

A.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B. 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重大突破

C. 为中国走独特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理论前提

D. 是建立于我国社会发展阶段的正确判断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A。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A项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始后才遵循的指导思想,而不是新中国成立后才坚持的,故A项说法错误。B项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中的重大突破,故B项说法正确。C项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即是我国走独特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的理论前提。故C项说法正确。D项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的实践基础就是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故D项说法正确。

本题是选非题,故答案为A。

39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

B. 《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

C. 《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

D. 《汉堡规则》规定迟延交位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海牙规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承运人可以对迟延交付免责,但是也未对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加以规定,《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并无实质意义上的修改,也未对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予以规定。故本题A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汉堡规则》彻底改变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更倾向于货主的利益,在《汉堡规则》第5条第2款中对迟延交付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约定,未能在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交付,构成迟延交付。《汉堡规则》对确立迟延交付这一独立的法律制度起了决定作用。本题C的表述不完整,《汉堡规则》对于未在约定时间交付或者未在合理时间内交付均定义为迟延交付。《汉堡规则》第6条第l款第2项规定,承运人对于迟延交付所造成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该迟延交付部分的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货物应付运费总额。因此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海商法》的制订过程中,货方代表竭力主张采用“汉堡规则”的做法,而船方代表则竭力主张采用“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最后《海商法》遵循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为基础,适当吸收“汉堡规则”中比较合理内容的原则,对迟延交付及承运人责任做了规定。我国《海商法》第50条仅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可以看出该规定从某种程度来说是船货双方利益协调和妥协的结果,是国际通行做法的突破。因此,我国《海商法》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且第57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40 根据《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法官奖惩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A. 高法官在审判中既严格程序,又为群众行使权利提供便利;既秉公执法,又考虑情理,案结事了成绩显著。法院给予其嘉奖奖励

B. 黄法官就民间借贷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对当地政府完善金融管理、改善服务秩序发挥了显著作用。法院给予其记功奖励

C. 许法官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此事被对方当事人上网披露,造成不良影响。法院给予其撤职处分

D. 孙法官带某同学(律师)参与本院法官聚会,半年后该同学为承揽案件向聚会时认识的某法官行贿。法院领导严告孙法官今后注意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C。本题考查法官职业道德要求。A选项中高法官的做法正确,法院给予嘉奖正确。B选项中黄法官的司法建议,作用显著,法院给予其记功奖励,正确。《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还没有到撤职的程度,故C项做法错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59条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是,孙法官带自己同学参加法院聚会,导致其同学向聚会时认识的法官行贿,却不是孙法官介绍的受贿,因此,法院领导严告孙法官今后注意是正确的。本题只有C项符合题意,应选。[page]

41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 环境权

B. 平等权

C. 出版自由

D. 受教育权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A。《宪法》第l章“总纲”中的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宪法》的该条规定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基本职责,但并没有直接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平等权由《宪法》第33条规定,选项C出版自由由《宪法》第35条规定,选项D受教育权由《宪法》第46条规定。故选项BCD都正确。

42 关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村委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B. 某村民户籍在甲村,但在乙村居住半年,其可以参加甲村的村委会选举,但不得参加乙村的村委会选举

C. 选举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D. 本村1/5以上村民或者l/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B。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故A错误。所谓村民是指:(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l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故某村民户籍在甲村,符合第2个条件,可以参加甲村的村委会选举,但对于乙村来说,其在乙村只居住半年,不符合第3个条件,不得参加乙村的村委会选举,故B正确。选举村委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故C错误。罢免村委会成员。由本村l/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故D错误。

43 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 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

B.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C.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污的,应当执行该地方标准

D.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C。环境标准分为:(1)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检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2)地方环境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联系:(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内涵: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程序: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适用:凡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见环境质量标准并不是包含国家和地方两种,地方标准只是对国家环境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作出规定,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补充关系。所以 A项错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更严的标准而不是不得制定地方标准,而制定的地方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不是批准,所以BD项错误。C符合法律的规定。

44 依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区域建置和划分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 重庆市有权批准在丰都县增设一镇和巫山县减设一镇的建置

B. 云南省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大理白族自治州下的某镇和某彝族民族乡的合并

C. 国务院有权决定天津市、福建省福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密云县、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的区域划分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广东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建置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对《宪法》第62条、第 89条、第107条进行整理如下:(1)下列机关有权建置行政区域: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省、自治 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基于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 权批准广东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建置,D项正确。 ②国务院有权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 ③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有权批准乡、民族乡、镇的 建置。重庆市是我国的四大直辖市之一,有批准其下乡镇建置的权力,故有权批准在丰都县增设一镇和巫山县减设一镇的建置,A项正确。(2)下列机关 有权决定行政区域的划分:①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 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区域划分。 国务院有权决定天津市、福建省福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密云县、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的区域划分,但不决定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的区域划分,因为这属于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权力范围,故C项错 误。⑦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区域划分。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大理白族自治州下的某镇和某彝族民族乡的合并是符合《宪法》规定的,省政府对乡镇有建置和区域划分的权力,故B项是正确的。

45 某村民想申请一块宅基地用于建房自住,向村干部咨询有关法规政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村干部甲: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B. 村干部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只要不占用农用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即可

C. 村干部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若须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经县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D. 村干部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只能使用村内空闲地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故A项正确。

46 下列关于宪法分类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A.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是由英国宪法学者戴雪最早提出来的

B. 凡是以文字或者文件形式体现出来的宪法就是成亵宪法

C. 1889年的日本明治宪法和1830年的法国宪法都是钦定宪法

D. 英国的不成文宪法是由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构成的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是最早由英国宪法学者J.蒲莱士提出的宪法分类;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1830年的法国宪法是协定宪法。故正确答案为D项。

47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担任下列哪一职务的人员,应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予以任免?l

A. 国家副主席

B. 国家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C.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D. 国务院副总理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故选项D正确。

根据《宪法》第62条第4项的规定,国家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根据《宪法》第62条第6项、第67 条第l0项的规定,国家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其人选;根据《宪法》第67条第11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任免。故选项A、B、C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D。

48 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某在乙国旅行时遇车祸身亡。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1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一批,在中国遗留有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房产一处。田某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A. 中国法

B. 甲国法

C. 乙国法

D. 丙国法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例中,该公民侨居于甲国,去乙国只是作短暂旅行,所以其经常居住地仍应为甲国,因此有关该公民的动产的法定继承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应当适用甲国法,8为正确选项。故本题答案选B。

49 美国纽约公司向意大利购买一批智利产的鱼片,价格条件为CFR(Incoterms@2010)纽约。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内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运费已付的,品质证明书必须证明含蛋白喷不低于70%。但在议付时,受益人提交的是不可转让的提单,也未注 明运费已付。品质证明书仅证明含蛋白质为 67%。发票内所有商品名称是鱼片。单据寄到开证行后,遭到拒收。后来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并要求开证行付款,但到开证行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因此开证银行再次拒收。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开证银行有元付款的义务?

A. 开证银行无付款义务、

B. 开证银行有付款义务

C. 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据后,开证行必须付款

D. 开证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必须保证付款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银行审单付款的原则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本案中,单证不符,银行没有付款义务,应及时通知交单人或者寄单行。虽然后来受益人补交了单据,但由于已过有效期,因此银行有权拒收,所以此时银行无付款义务,A项当选。

50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 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 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 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 B。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法的本质就是在法的本体论追问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而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则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为什么“自愿”接受法律的约束呢?由于国家具有公共权力和普遍权力的形式,因此,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也就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它的统一性表现在: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的体现,并随着法律的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它的权威性在于: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鉴于此,统治阶级总是把自己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通过法律加以确认。遵守法律,恰恰是对本阶级最大利益的维护。因此,法在本质上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非公共意志。故选项A错误。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确定的法的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就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法的社会作用主

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因此,B选项正确。

法最终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尽管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对法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因此,选项C错误。

法最终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而物质生活条件具有客观性,受到客观规律的制约。因此,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page]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 是正确的?

A. 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 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 权的支配权力

C. 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 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

参考答案:A,D 系统解析:AD。根据《宪法修正案》第2条的规定,《宪法》第l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故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我国宪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私人对土地享有使用权,故国家不可能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享有支配权力,故选项B错误。根据《宪法修正案》第20条的规定,《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D。

52 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自有的流光大厦作为抵押,贷款8000万元。双方办理抵押手续后,银行发放了贷款。现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一幢溢彩楼。有关本题中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将流光大厦单独拍卖,并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B. 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的溢彩楼不是抵押财产

C. 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将流光大厦和溢彩楼一同拍卖,但只能由流光大厦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D. 溢彩楼是在建工程,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设置抵押,也不得拍卖转让

参考答案:B,C 系统解析:BC。《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根据该条规定可知,选项BC正确。A项错误, 单独拍卖流光大厦会违背房地同一原则。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建工程是可以设置抵押的,D项错误。

53 张某向英国某化工公司订购一批化工原料,该批原料通过海洋运输,计划三个月后到达天津港。但货物运输途中,张某前往德国参加展销会时,因为急于周转资金,而将货物又卖给法国商人托德。则关于运输途中该批货物物权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

B. 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C.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英国法

D.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中国法

参考答案:B,D 系统解析:BD。《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 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本题运输目的地是中国.故BD两项正确。

54 法院领导在本院初任法官任职仪式上,就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的“文明司法”和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理性文明执法”提出要求。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文明执法”范围?

A. 提高素质和修养,遵守执法程序,注重执法艺术

B. 仪容整洁、举止得当、言行文明

C. 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的行为

D. 严守办案时限,禁止拖延办案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 ABC。本题考查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对文明司法的要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故选项AC正确。第24条规定,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故B项正确。D项选项属于保证司法公正,故D项错误.不选。

55 以下关于法律推理的种类说法正确的有:(  )

A. 司机张某在驾车途中突发心脏病,将车停在标有“此处禁止停车,违者罚款100元”处,但张某最终没有受到处罚,此为运用辩证推理的结果

B. 某地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改之前,尚未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5条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此处运用了演绎推理方法

C.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的实践中通过对下级法院类似案件的若干判决进行比较,从中选择出个别可供其他法院借鉴的案例,这里运用了归纳和类比推理疗法的结合

D. 如果门前草坪是湿的,并且能观察到,如果在晚上天下雨了,草坪就会湿,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昨天晚上天下雨了,这里运用了设证推理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辩证推理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其特点在于不能以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单一连锁链的思维过程和证明模式得出结论,A项中的两种利益形成了相互冲突,因此处理时必须通过适当的法律推理来作出利益选择。因为生命利益大于道路通行利益,张某最终没有受到处罚,这正是运用了辩证推理作出选择的结果。A项说法正确。而B项对刑罚轻重的判断是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相互冲突的利益闻进行选择的推理,因此B项是辩证推理,而不是演绎推理。C、D项说法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项。

56 根据20112年9月11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与反倾销或反补贴行政行为有关的行政诉讼,(  )

A. 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

B. 与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有关的出口经营者

C. 与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有关的进口经营者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与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堰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廷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二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清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此符合题意的选项应为A、B、C项 正确。

57 我国某国有企业与美国某全球500强公司签订一份商标专用权的亚洲地区独占许可使用权协议,双方约定我国某国有企业在整个亚洲地区对协议商标权具有独占许可和分许可的权利。假设在日本某企业未经许可授权而在日本国内使用该商标,侵犯了我国该国有企业对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据此我国企业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日本企业侵权,请问下列关于法律适用的说法错误的有:

A. 适用知识产权原始国法律,即美国法

B. 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即中国法

C. 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即日本法

D. 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上述3个国家的法律

参考答案:A,C,D 系统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题干中未交代当事人有协议选择法律,故本题应当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即我国法。因此ACD项均当选。

58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当一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相抵触时,如该国采取优先适用国内法的做法,则对于由此产生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后果,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 应依该国国内宪法确定国家是否应承担国际责任

B. 应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决定是否应承担国际责任

C. 因该国采取的是优先适用国内法的做法,因此,该国可以免除国际责任

D. 该国应当承担国际责任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国家责任的构成,包括如下内容: (I)归责原则。法律上的归责原则一般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传统国际法中,国家的国 际责任主要限于对外国人造成损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一般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国家不法行为是指 国家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①归因于国家。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必须根据国际法能够归因于国家,或说该行为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②违背国际义务。构成国家不法行为的 另一个条件是,该行为是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一 国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不论其所承担的该国际义务来源于条约、国际习惯或国际法的其他渊源。 (3)排除不法性的情况。国家违背义务的行为构成国家不法行为。但在有些情况下,某些国家行为表面上是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但根据国际法,其不法性可以被排除,从而不构成国家不法行为。不法性被排除一般有以下情况:受害国同意;对抗与自 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故本题中,如果国内法的规定导致违背了相应的国际义务,则国家应当要承担国家责任,故D项说 法正确。而ABC项均不属于排除国家责任的情形,故均错误,当选。

59 下列哪些选项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A. 为本所20周年庆典购买某报纸专版,并在其中介绍自己的专业特长时,声称自己是该业务领域最权威的律师

B. 以给他人介绍费的方式获取业务来源

C. 某律师事务所因与某业务部门关系密切,请求该部门发文要求其下属单位所发生的法律事务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处理

D. 以明显低于同行的收费水平竞争某公司法律顾问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 不正当竞争行为:(I)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2)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 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3)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4)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5)就法律服务结果 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6)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BCD项均是对以上规定的 违反。A项违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60 美国A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与中国8公司签订了从8公司购买1万台电脑的合同,后来双方对于合同价款发生了争议,则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人民法院对本案可以行使管辖权?

A. A公司在北京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B. A公司在上海设有代表机构

C. 该合同在广州签订

D.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国国籍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B、C项当选。[page]

61 下列有关法系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两大法系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均可以引用判例

B. 两大法系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均可以引用成文法

C. 两大法系的法官均可以运用类比推理

D. 两大法系的所属国家,均属于内发型法的现代化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ABC。D项错在,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韵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由此可见,因被殖民而被纳入两大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62 下列某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时发生的行为,哪些项属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A. 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B. 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

C. 故意诽谤其他律师事务所声誉

D. 加入QQ群,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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