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重点考点辅导33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13: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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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守的纪律约束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4.专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行政许可应当逐步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

(一)对申请人的要求:

1.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2.在申请方式上,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现代化通讯手段,进行多渠道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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