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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四种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业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税务行政许可的项目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其他发票印制企业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需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其他发票印制企业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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