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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位收汇核销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 收汇金额少于出口货物总价500的差额或多收汇超过2000美元的核销,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
(1) 出口商品国外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 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3) 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
(4) 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进口商倒闭产生的收汇差额:需提供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 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
(6) 益短装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证;
(7) 其他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2、 即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0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3、 外汇局只能对出口企业已网上交单成功的核销单、报关单进行收汇核销。
(二)办结时间:单证 齐全,当即办理。5个工作日录入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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