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检员考试 时间是11月24日,在这剩下的几个月的复习时间里,小编为了让大家更有效率的复习,特意整理了报检员基础知识的知识点,供大家复习,在此也预祝大家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

(一)后续监管

1、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

(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3)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2、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

4、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3)《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4)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5、申请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对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认证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投诉、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二)认证的申请

1、申请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了解)

(1)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2)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3)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4)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申请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主管机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实施监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

(四)认证程序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五)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

1、认证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使用认证标志。

2、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可以注销、责令停止使用和撤销认证证书。

3、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

4、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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