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城市规划师考试《管理法规》知识点三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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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的配套法规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5.12.31,2006.4.1施行。城市和城关镇是适用范围。城市规划的编制主体(总规,分规,控规,详规),

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纲要要分别报建设部和建设厅组织审查,根据纲要审查意见,而不是审批,,根据意见编制总体规划。城市总规期限一般为20年。

2、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省域城镇体系由国务院同意后,建设部审批。新规划法中明确是国务院审批。市域,县域体系规划纳入总体规划,按规划法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村镇总规前,可编纲要,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做为总规的编制依据。村镇总规一般是20年,近期建设规划一般为3年。

4、镇规划标准:2007.5.1日施行。

1)镇区和村庄的规模应按人口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50000(1000);10000(200)

2)6米以上道路才计入道路用地。人均建设用地一般80-100平。

3)其道路等级分为主干路(24-36)、干路、支路、巷路四级。用地分9大类,30小类。

4)高速和一级应与镇区有点距离,二,三级不应穿过镇区和村庄内部。学校、幼儿园等距铁路应大于300米,并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5)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6)疏散场地每一处不小于4000平方米,人均不小于3平方,疏散距离不宜大于500米

5、村庄和集镇管理条例

1993年11.1施行,注意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

适用范围:1)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和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两种情况除外。

报批:1)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矛盾之一: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矛盾之二:条例规定要有选址意见书,而规划法里没有要求。

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4.2日通过,2008.7.1起施行。其规划制定主体为:名城由名城所在市政府,名镇,名村对县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准公布1年内编制完成。

7、城市 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审查五依据:党政方针,一法一办法,五年计划产业政策,体系规划,当地实情

审查重点:性质,目标,规模,布局分区,交通,基础设施,协调发展等。

审查形式:建设部组织召开部际联席会议,讨论协调有关部门意见;报批总期限不超过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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