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考点辅导:劳务报酬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13-08-07 14:14:38

2013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考点辅导:劳务报酬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相关的复习重点,会计职称考试网特地整理了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的重点考点辅导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有所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劳务报酬

1.范围界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

【解释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2】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其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相关阅读推荐:

2013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考点辅导汇总

上一篇:2013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考点辅导:房产税的计算

考试宝典安装说明

宝典适用于手机、电脑、平板,您可安装客户端或在浏览器使用。

电脑版

手机版

网页版

考试宝典咨询
服务热线

TEL:029-8869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