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浙江会计资格证《财经法规》考试重点辅导:营业税征收管理

牛课网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11-12-27 13:57:27

2012年浙江会计资格证《财经法规》考试重点辅导:营业税征收管理
四)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营业税纳税期限

  (1)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l0日、l5日、1个月或者l个季度。

  (2)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其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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