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的概念
1.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用以摘记经济业务活动的收付款凭证。
2.主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3.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1)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4.发票防伪专用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生产,并核发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许可证。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确定和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发票的防伪专用品是指印制发票过程中,所使用的用于鉴别发票真伪的专用品,主要包括印刷发票用的有色或无色油墨,印刷发票用的水纹纸等。
5.发票的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统一印制。
(二)发票的种类
1.划分: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会计证
2.联次:三联(+抵扣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是固定的四联;其他的发票可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