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法律硕士模拟题及答案四

发布时间:2013-08-09 牛课网

1、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是哪一项?

A、林某因骑车不慎,撞伤他人,被法庭判决赔偿300元

B、某私企职员王某因侵占单位资金,被单位开除

C、常某因违约被仲裁机构裁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10万元

D、钟某因生活作风问题严重被开除党籍

2、王老师在课堂上讲到,在人类面前有两种规范存在着,一种是自然法则,一种是社会规范。理解这两种规范,对我们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选项中正确的理解是?

A、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但与人有关联,因而也具有文化的意蕴

B、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是一种文化现象

C、道德规范不仅调整人的行为,也调整人的精神或意识

D、国家认可是指赋予社会中已有的社会规范以法的效力

3、江某和新欣家具厂于1月5日签订了一份关于木材的买卖合同,约定江某在1月15日前将质量合格的10吨木材运到新欣家具厂并交货付款。新欣家具厂在1月7日马上又和李某签订一合同约定,1月30日前将10吨木材精制成两套高档家具后均出售给李某布置新房用。从新欣家具厂的这两个行为来看,法律对于新欣家具厂显示出了哪些规范作用?

A、强制作用

B、教育作用

C、预测作用

D、指引作用

4、甲有一架700万像素的“三星”数码照相机。其同事乙因到西藏旅游,向甲借用了该相机。但因登山中保管不善,相机摔下山遭损毁。归来时,某乙购买一架500万像素“索尼”数码相机作为赔偿,甲不允,遂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所借出的相同型号的相机。法院审理后对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此事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某甲对此“三星”相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

B、在没有出借前,某甲对该相机的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C、某甲的照相机被某乙损毁,某甲便拥有了向某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某乙则有义务赔偿某甲的损失。这种权利所针对的义务属于“对人义务”。

D、根据法院的判决,在某甲和某乙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型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第二性法律关系。

5、依照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的要求,下列哪些行为是不正确的?

A、王法官为办好案件,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分别有多次私下接触,并在下班后将案卷带回家里研究

B、族长决定一起****案的被害人周某及家人不许向公安局报案,由****实施人董某向周某赔偿一万元作为私了补偿

C、在处理一件关于异地购销合同的纠纷时,石法官接到市里领导的批条,指示要保护本地企业,不能判外地企业胜诉

D、因贪污、受贿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的原局长万某因为患白血病,被监狱批准保外就医,没有收监执行

6、下列哪些法律行为还需要其他法律事实,才能导致有关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A、傅某与包某经协商一致后,拟定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在纸上签字,协议离婚

B、某公司为了完善公司对职工的保障,到保险公司为其员工共十人办理了投保手续

C、方某欲出国,便将自己购买的私房卖给朋友孔某

D、刘先生参加所在的选区北京市海淀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当选为区人大代表

7、某报纸报道称,A省的人大常委会针对越来越严重的行政干预司法现象,对本省内的司法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不要把领导批示作为办案依据。你认为关于这一报道的评论,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这一要求是有充分事实依据的,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B、无论领导的权力有多大地位有多高,个人插手干预司法,就是滥用职权,而且不利于司法独立

C、“不把领导批示当办案依据”是对司法人员的要求;对领导就不用同样提出明确要求了,只要司法坚守独立地位,行政干预就不可能发生

D、有时候领导批示是为了司法效率,可以更好的解决纠纷,也是必要的,只要领导的批示不太违反原则,就可以参照办理

8、清代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写道:“皆者,概也,齐而一之,无分别也。人同,事同,而情同,其罪固同。即事异,人异,而情同,其罪亦无弗同也。盖缘全律中,其各罪科法,原分首从、余人、亲疏、上下、尊卑、伦序、同姓、异姓、老幼、废疾、笃疾、监守、常人,并物之贵贱,轻重,赃之多寡、分否,以及事情之大小、同异,各为科断以著其罪。此则不行分别,惟概一其罪而同之,故曰皆。”对于此,依照现代法学理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

A、 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对“皆”的阐释属于法定解释

B、 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对“皆”采取了逻辑解释的方法

C、 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对“皆”采取了法律推理

D、 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对“皆”的阐释是一种扩充解释

9、 1978年,第一例试管婴儿出生;世界瞩目的小绵羊“多利”于1996年7月5日出生。2001年,克隆人被提上日程;2004年,“克隆人类胚胎”在英国合法化;2005年,联大法委会通过《联合国禁止克隆人宣言》:要求禁止任何形式克隆人,中国英国等国投反对票。我国在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表示要进行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开发功能基因克隆与验证、规模化转基因操作等核心技术,建立和完善优异种质创新、新品种培育和规模化制种三大技术平台。对于克隆技术与法律之表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

A、“克隆人类胚胎”在英国合法化,意味着法律能够管理科技活动

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于促进克隆技术的发展,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具有积极的作用

C、“多利”的成功是克隆技术发展的明证,克隆技术的发展是当代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产物,其对传统的国际法等法律部门都带来了挑战

D、从《联合国禁止克隆人宣言》可以看出,克隆人受到了国际法的调控,体现了法律具有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

10、某年夏天,在广州市某街头,女子梁某手提一包前行,突然一辆摩托从梁某背后飞驰而来,摩托由赵某驾驶,李某手持一利刀乘坐其后,李某在摩托逼近梁某时,伸刀割断梁某的手提包的一根提带,便向前猛拽,梁某誓死护包,于是梁某在摩托的牵引下被拖行五米,李某心急,照梁某手上狠下一刀,梁某的手提包被夺走,梁某起身而追,追行二十米,发现自己右手胳膊已不见,遂倒地。路人王某、黄某、夏某、上官某等目睹全程,并未施救,10分钟后由一位中山大学一年级学生艾某拨打“110”后,梁某获救。对此,下列选项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些?

A、该事件反映出王某、黄某、夏某、上官某的法律意识淡漠、道德良知丧失

B、王某、黄某、夏某、上官某有拯救梁某的法律义务

C、李某和赵某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而非犯罪

D、艾某的行为是公民意识的体现

1、【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制裁。

【解析】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四种。法律制裁强调其必须由特定国家机关实施,可见只有A项是正确的,因为赔偿300元的决定是由法庭做出来的,而法庭显然是国家机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B项中的私企、C项中的仲裁机构以及D项中的党都不是国家机关,因此它们说实施的一系列行为都不属于法律制裁的范畴。

2、【答案】B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特征。

【解析】一般认为,法具有以下特征: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由此可见,法也是社会规范的一种,但它是特殊的社会规范。而社会规范是和自然法则并存的两种规范。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虽然与人有关联,但并不具有文化的意蕴,因为文化是由人创造的,而自然规范则不包含人的因素,所以选项A错误。社会规范主要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的活动中形成了文化,所以社会关系中必然包括文化的因素,所以选项B正确。道德与法律的区分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二者的区别之一就是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调整的仅仅是人的行为,而道德不仅调整人的行为,它更主要的调整人的精神或意识,所以选项C正确。形成法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由国家创制,一种是经过国家认可,而国家认可就是指将社会中已有的规范赋予其法的效力,所以选项D正确。

3、【答案】CDwww.KaO8.cc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规范作用。

【解析】法的规范作用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必须这样或不得这样行为,其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对于新欣家具厂来说,依照这两个民事合同,其由此享有了法定和合同约定的应有的权利,同样也因此必须履行合同义务,这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故D项入选。预测作用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其作用的对象是人们互相的行为,对于新欣家具厂将家具卖给李某的行为,则是建立在对第一个合同会得到履行的预测上面的,这反映出了法的预测作用,所以C项入选。另外,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主要针对他人的行为;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主要针对一般人的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制裁违法行为强制人们守法,主要针对违法者的行为,故A和B项不符合题意,不能选。

4、【答案】B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

【解析】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利和义务和相对权利和义务,前者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又称绝对权;“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后者又称“对****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又称相对权;“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甲对“三星”相机享有的是物权,属于对世权利的范畴,也就是绝对权,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甲的照相机被乙损毁后,甲和乙之间就形成了因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相对权,所以乙对甲的义务是“对人义务”,他必须对甲进行赔偿,而不能对其他人。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

依据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也叫第一性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成立不需要依赖其它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是在多边复合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从法律关系也叫第二性法律关系,其成立有赖于其它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是居于从属地位。本题中,甲对“三星”相机享有的所有权是第一性法律关系,而因为乙对相机的损毁而产生的对甲的赔偿关系是基于甲的所有权而产生的,所以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时限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自觉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违法行为而产生,这种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恢复和保护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通常要适用法律制裁。本题中,乙用不同型号不同品牌的相机赔偿甲的相机,明显属于违约行为,所以产生的是保护性法律关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需要注意的是,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特定的,这就是国家。另一方主体则是违法或违约者。

5、【答案】ABC

【考点】本题考点是我国法的适用原则。

【解析】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原则有:(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基本内容为: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能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或者个人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在司法中必须正确地适用法。(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题选项A中的法官私下与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单独接触,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不单方接触原则,不符合我国法的适用原则。选项B中族长隐瞒犯罪,侵犯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选项C中市领导的批条行为干涉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所以A、B、C三个选项都是错误的,选项D是监狱正确适用了法律,将符合条件的万某监外执行。

6、【答案】AC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

【解析】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包括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即规定了应然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或变更、消灭法律关系就具备了条件。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中介。有些特殊的法律事实如果要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和其他的必要程序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比如涉及人身关系的变更和不动产的转让,就必须要经过其他法律事实。所以选项A中二人还必须经过在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完成离婚程序。选项C中的买卖房屋的行为还必须经过房屋管理部门的登记批准才能生效,否则转让无效。而选项B和D中的法律行为已经引起了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无需其他法律事实。

7、【答案】AB

【考点】本题考点是司法和执法、当代中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

【解析】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这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第一,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第二,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三,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所以,任何行政机关、领导个人随意干涉司法活动,批条子做指示的行为都是错误的。选项CD就是在为这种干预司法的行为找借口,纵容随意干涉司法独立,因此是不正确的。司法机关必须独立审判,杜绝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才能保证公正司法。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8、【答案】BC

【考点】本题的考点是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解析】从题干中得知,《读律佩觿》对法律规定中的“皆”字进行了详细的解释。由于法律解释主体和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种。正式解释,通常也叫着法定解释,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者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依此,王明德的解释属于学理解释,而不是法定解释,A项表述错误,不能入选。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1)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2)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3)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读律佩觿》中对“皆”的解释属于字面解释,而不是扩充解释,故D项错误,不能入选。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着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其在大体上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其中体系解释,也称为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王明德对“皆”的法律解释联系了“全律”,按照现代法律理论,属于体系解释(逻辑解释)的方法,B项应当入选。法律推理是指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法律推理的类型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其中,辩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类比推理、法律解释、论辩、劝说、推定是通常进行辩证推理的具体方法。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对于“皆”的阐释是一种法律解释,自然是一种辩证推理,所以也是一种法律推理,顺理成章地,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应当入选。

9、【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与科学技术。

【解析】当今在世界范围内,科技进步对于立法、司法、法律思想和法律方法论都会产生影响。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的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据此,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应当入选。法对科技进步也会产生巨大的作用,第一,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所以“克隆人类胚胎”在英国合法化,意味着法律能够管理科技活动,故A项入选。第二,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于促进克隆技术的发展,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具有积极的作用。其作为人大通过的国家计划,属于有关法律的决定,也具有法律的作用,所以B项是应当入选的。第三,在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具有对于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科技活动的社会效果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新手段,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科学技术的失控、滥用而引起种种社会公害。所以对于克隆人技术,必须进行法律控制,以避免给社会文化、伦理道德等各方面领域带来不良的影响,故D项也是正确的,它体现了国际法在控制克隆人上的作用,应当入选。

10、【答案】BC

【考点】本题的考点是法律意识和道德、法律义务、违法行为和犯罪。

【解析】见死不救对于没有特定互相救助义务的人(如父母子女、配偶等亲属)是违反道德规范而不是法律规范的行为,所以路人王某、黄某、夏某、上官某并没有拯救梁某的法律义务,故B项表述错误。广义的违法,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反,也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本题中赵某和李某的行为明显有可能是共同犯罪,(若不考虑李某的后续行为)他们俩至少在抢夺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很明显C项的表述是错误,他们俩的行为是犯罪行为,C项应当入选。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王某、黄某、夏某、上官某在该事件中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无动于衷,冷漠旁观,是对社会、对他人不负责任的表现,是法律意识缺失的表现。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在强制力上是内在的,见人有难从而进行尽力的援助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王某、黄某、夏某、上官某从自己私人利益出发,不对梁某进行有效的营救,是背离社会公德的,是道德良知的丧失,A项表述正确,不应当选择。艾某在发现梁某受伤后,拨打代表公权力的“110”对梁某进行拯救,是作为一个社会公民的良好行为,是对社会对人民负责的表率,体现了参与社会、维护社会的公民意识,D项表述也是正确的,不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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