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预习笔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3 05: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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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二)发起人的资格

1.自然人、法人作为发起人。法人作为发起人时,它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如工会、国家拨款的大学不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然后才可作为发起人。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3)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发起人所占股本的比例要求:

(1)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股本不受限制;

(2)属于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它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3)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发起人;

(4)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三)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1.权利(了解)

2.义务(6点,重点强调以下两点)

(1)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此外,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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