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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渊源,现代国际商法的两个反面的渊源: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与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一)、国内法方面的渊源:一般说来,国内法的效力只及于改过主权管辖范围,而不能延伸到国外,干涉他国内政。各国有关商事交易的国内法是国际商法的国际法方面渊源的重要补充。
法系:按各国法律历史传统,源流关系和特征对各国法律进行的分类。当代世界的主要法系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
(二)、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经济贸易的国际条约或者公约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
国际条约中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
国际商事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逐渐形成的。
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对象: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且增加了融资租资、工程承包等新型商事行为。
国际商法的特征:
1、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式一种商事关系。
2、国际商法主要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这里主要是指统一实体规范。
3、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的关系。
国际商法不包括冲突规范,也不包括国内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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