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实务》辅导:第七章6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8 02: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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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特点

1、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和证人。

3、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

4、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尽管也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用简易程序。

3、虽然不属于简单民事案件,但双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经法院批准,亦可适用简易程序。

(二)下列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2.发回重审的;3.提起再审的;4.共同诉讼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5.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三、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规定

1、原告起诉时应该提供被告的地址,但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当事人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法院应就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3、下列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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