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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期末存货的计量
一、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1.原则: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2.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
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
当存货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计算其可变现净值,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应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二、可变现净值的计算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
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
用该材料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成本;该材料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用该材料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材料的可变现净值=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材料计提减值准备的前提:用该材料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
3.为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
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持有的同一项存货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
(1)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
(2)有合同部分——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款为基础确定;超出部分——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
1.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回
(1)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应有余额>已提数(计提前余额)—→应予补提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会使利润表的利润减少,但是税法是不承认的,要将其加回;贷方的存货跌价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没有列示,要用成本将减值准备减掉,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存货的净额列示。
通常应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跌价准备;(最科学的方法、工作量大)
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分类)计提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应有余额)=成本-可变现净值
(2)转回:存货跌价准备应有余额<已提数(计提前余额)—→应以已提的跌价准备为限转回(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