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九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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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我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对日本出口一批柳编制品,2月10日日本开来信用证,其中规定:“200 cartons of Wicker Products in two shipments: 100 cartons to Yokohama immediately, 100 cartons to Kobe before 15th April, 1994.(200箱柳编制品,分批装运:100箱立即装运至横滨,100箱于1994年4月15日前运至神户。)

我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于2月15日接到信用证后虽即安排装运出口,但在租船时却出现了困难。因为到横滨港的最早船期为3月10日,后直到该日才装货上船,遂议付交单索汇。

3月15日进口方来电表示,2月10日开出的信用证条款规定,到横滨港的100箱柳编制品必须“立即装运”,但出口方却拖延至3月10日才装运。由于出口方当时未提出修改信用证,即等于接受了“立即装运”的要求。为此,出口方对迟期交货所造成进口方的损失应负责赔偿。

我出口方工艺品公司即复电反驳:3月10日装运100箱产品至横滨,并未超过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信用证所规定的交货期。“立即装运”词语的使用已不符合《UCP500》的规定,其第四十六条b分条规定:信用证“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尽管我方也不断争取,但由于我们事先接受了该信用证,加上其它不符点,最后我方被迫降价20%收款结案。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收到信用证后,一定要认真审查其内容,不要急于装货、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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