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五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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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我国某出口公司A与荷兰某进口公司B签订了一份白薯贸易合同。合同约定采用CIF贸易条件,装运日期不晚于当年11月8日,以不可撤消的即期L/C方式支付。11月3日,B公司通过银行如期开来了L/C,经审核,未发现L/C与合同不符的任何地方。但A公司出口货物尚未备妥,此时,若要求B公司修改L/C中及合同中的装运期,可能会陷入被动。不得已,A公司于11月14日将货物装上船后便向船方出具保函,由船方签发了倒签提单。

A公司备齐L/C中所有所需提单后,交议付行办理了议付手续。一周后,B公司接受单据,A公司顺利地收回了货款。但船到达目的港后,B公司发现上述货物于11月14日才装船,显然于提单日期不一致。因此B公司以A公司倒签提单构成违约与欺诈行为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此事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认为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的依据不充分,但做出了A公司给予B公司4%的优惠折价的裁决。

案情分析

本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如何取得A公司的违约责任

本案例中的B公司在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后,并没有承担由于货物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产生的任何实际经济损失。而这种实际经济损失是B公司向A公司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买方不能仅凭卖方的违约而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金。那么,A公司的违约责任应当然后确定呢?由于B公司是在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之后才得知的,因此,仲裁庭只能将条件违约按保证违约来处理。如按条件违约处理,买方可以宣告撤消合同,而按保证违约处理,买方只能得到名义上的补偿。因此,A公司给予B公司4%的优惠折价的裁决是公平合理的。

2B公司有无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

CIF合同下的单据,尤其是提单,其内容的正确性至关重要,它构成合同的要件。如果提单内记载的装运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也就构成了卖方对合同的违反。买方有权拒收单据和拒收货物。然而本案例中的B公司在不知道A公司所交单据内容错误的情况下接受了单据并支付了货款,这并不等于说B公司就此失去了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如果案中的情况是B公司预先明确表示接受倒签提单,这样A公司就不存在任何违约和承当任何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本案中的B公司虽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A公司的单据,因而仍然有向A公司索赔的权利。

综上所述,出口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诚信互利的原则,遇到不能履行的条款,要及时与对方商议解决,采取补救措施,切不可隐瞒事实,采用不正规的方式收回货款。进口企业在收取货物、支付货款前,也一定要严格审查单据,核查其与国际情况是否相符,以便及时对不符事实的单据提出异议和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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