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辅导讲义七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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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接受(acceptance)是指受盘人以声明或行为表示无条件地同意对方在发盘中提出的各项条件。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其实质是对发盘表示同意。发盘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更改或撤销。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还盘:

还盘(counter offer)是指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为了进一步协商,反过来向发盘人提出变更某些发盘内容或建议的表示。实际业务中,还盘也称为还价,法律上称还盘为“新要约”。一项还盘实际上就是还盘人(原受盘人)要求原发盘人答复是否同意还盘人提出的修改交易条件的意见或建议。就一项还盘而言,原受盘人成了新的发盘人,还盘就成了新的发盘,而原发盘人则成了新的受盘人,还盘一旦作出原发盘随之失效。

还盘不是交易磋商程序中必备的环节。但实际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达成,往往要经过多次还盘和再还盘的过程,发盘人与受盘人的地位多次转化。在还盘时,对双方已经同意的条件一般无须重复列出。

品名条款:

品名条款(name of commodity)的基本内容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一般来说,列明买卖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即可。但有些商品,因其具有不同的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或商标,为了明确起见,在品名条款中还必须进一步列明该商品的具体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或商标。在此种情况下,品名条款实际上已经演变为与品质条款的综合体,在合同中通常称为“货描”(description of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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