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第八章复习资料9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2 05: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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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估价师考试时间为9月14日-15日,为了帮助考生能够在土地估价师 考场上取得一个优异的成绩,考吧网特别整理了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的章节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四)土地权利制度建设

现行《土地管理法》颁布于1986年,其间历经1988年、1998年、2004年三次修改,基本确立了以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土地权利制度。《物权法》将土地物权划分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物权,而土地他物权又可分为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担保物权,由此而构建了全新的土地权利制度。

土地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土地担保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

(五)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1.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

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包括:①国家所有者与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②集体所有者之间的权属争议;③国有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④集体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⑤国家所有者与集体使用者之间的权属争议。

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受理范围和管辖

(1)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包括: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同时,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包括:①跨县级行政区域的;②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包括:①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②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③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④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⑤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包括:①国务院交办的;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3.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程序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权属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当事人协商解决。(2)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纠纷,一般采用调解和裁决两种方式调处。调解是由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式,属于行政调解,具有行政效力。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是:

(1)申请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经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并提交意向申请书。

(2)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3)调查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4)调解

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应坚持以下要求:①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应坚持以下要求:①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③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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