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第五章复习资料8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3 19:19:59

土地估价师考试教材电子版 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地质出版社

2013年土地估价师考试时间为9月14日-15日,为了帮助考生能够在土地估价师 考场上取得一个优异的成绩,考吧网特别整理了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的章节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制度

1.美国

(1)现行土地所有制。美国土地有三种所有形式:私人土地、联邦土地、州政府土地。美国的土地所有制大体可分为两类,即土地公有制和土地私有制。其中,土地公有制又分为联邦政府所有和州及地方政府所有。美国的土地公有制并不是我国法律上所说的公有的意义。美国政府所有的土地主要是不能耕作的森林、草原、沼泽地、山地、水域等土地。州政府的土地主要是政府部门用地以及政府部门可以出租的土地,用以支持州政府财政支出。

(2)现行土地使用制。美国所有土地都实行有偿使用。

(3)土地管理机构。美国在内政部内设土地管理局,主要负责对联邦政府土地的管理,并对州和私人土地进行协调。

2.英国

(1)现行土地所有制。英国的土地虽然在法律上属于英王(国家)所有,英王是唯一绝对的土地所有人,个人、企业和各种机构团体仅以某种方式持有土地。但女王所有土地与女王个人所有土地是两个概念。

在英国,持有土地所受的条件限制总称“土地保有条件”,土地持有人所保有的有关土地权利的总和,叫做产业权。目前英国主要有四种土地产业权:①无条件继承的土地产业权;②限定继承的土地产业权;③终身保有的土地产业权;④限期保有的土地产业权,即租业权。前三种属于永业权,最后一种属于租业权。

(2)土地管理机构。英国在中央一级不设置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只是由若干部委分类管理。

3.德国

德国的土地所有权绝大部分归私人(自然人、法人)所有,也有一部分归公众所有(如国家、州、市镇所有)。

联邦德国的土地管理分散在许多部门管理,通过立法,形成各部门的分工合作制度。

4.日本

(1)现行土地所有制。日本现行的土地所有制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公共所有、个人与法人所有。

(2)现行土地使用制。日本的国有土地和公共土地主要是为了国家及国民的利益而使用的,更强调生态保护。日本的非土地所有人利用土地主要体现在其民法的地上权和永佃权中。

(3)土地管理机构。日本全国城乡土地都划归国土厅土地局管理。国土厅土地局下设土地政策、土地利用、地价调整、国土调查四个课。

5.中国香港

(1)现行土地所有制。1997年中国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虽然实行“一国两制”,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条规定,香港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制度。香港土地使用制是土地租用制。香港的土地租用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批租的方式有,公开拍卖、招标和私下协议三种。

(3)土地管理制度。香港特区政府现行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序列是司、局、署、处。地政总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辖下的部门,成立于1982年4月1日。地政总署原隶属房屋及规划地政局,2007年7月1日决策局重组后划入新成立的发展局,专责管理香港政府的土地及行政。

6.中国台湾

(1)土地所有权制度

目前我国台湾地区实行土地所有权制的基础是土地私权制。土地分为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公有土地主要指当局所有的土地,人民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为私有土地。

(2)土地他项权制度。在台湾,土地他项权主要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典权、耕作权、租赁权等七种。

(3)土地管理制度。台湾土地管理机构,习称地政机关,台湾地区《土地法》规定, “中央”、省、市、县均应设立专管地政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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