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练习题及答案(37)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20 15: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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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某与远亲宋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杨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而以宋某为名义股东。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后来宋某见投资权益有利可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同无效,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B)。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B、若杨某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C、若宋某以其为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D、杨某可以不经其他股东表决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中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题中ACD选项都是错误的。

【2】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相关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下列属于该情形的有(BD)。

A、高价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B、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C、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股权的

D、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抽逃出资的认定。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陈某因为身为甲公司股东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被公司诉诸法院。下列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

A、陈某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陈某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就应当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C、法院应当直接判决公司胜诉

D、公司提起的该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公司法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诉讼问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本题中A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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