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江苏省成人高校招生免试照顾录取申请表
市 县(市、区) 预报名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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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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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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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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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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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试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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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或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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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2013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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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主管部门签章: 2013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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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招办 初审意见 |
审核人签名(盖章): 2013年 月 日 |
注:1.此表由申请考生按要求认真填写,交县(市、区)报名确认点查收。
2.免试照顾录取政策及代码见背面。
3.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体育局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审核盖章后,交报名确认点;烈士子女、烈士配偶须到市级主管部门盖章后,交报名确认点;“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特岗计划”项目申请免试的考生,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普通高职毕业证书及相应项目考核合格证原件;“普通高职学历的退役士兵”申请免试,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普通高职毕业证书及士兵退役证原件;其他项目申请免试的考生,须出具相关项目的证件、证书原件。
4.县(市、区)招考机构初审通过并签章后,将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拍照入库备案。
免试照顾录取政策及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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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免试照顾录取政策 |
10 |
"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
11 |
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
12 |
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获得者。 |
13 |
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 |
14 |
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士兵;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户口或工作单位在本省的人员。 |
15 |
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人民警察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者。 |
16 |
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
17 |
参加省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技术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考生,高职考生可申请免试入学专升本;中职考生可申请免试入学高起专。考生所报专业类别应与获奖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
18 |
普通高职(专科)、五年一贯制高职的优秀毕业生(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称号)可免试入学专升本,中等职业教育的优秀毕业生(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称号)可免试入学高起专。 |
19 |
已获得本科及以上文凭的考生,可免试入学专升本;已获得专科文凭的考生,可免试入学高起专(考生学历文凭须经教育部学生信息网备案注册方予认可)。 |
2013年江苏省成人高校招生加分照顾录取申请表
市 县(市、区) 预报名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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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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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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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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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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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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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或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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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2013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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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主管部门签章: 2013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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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招办 初审意见 |
审核人签名(盖章): 2013年 月 日 |
注:1.此表由申请考生按要求认真填写,交县(市、区)报名确认点查收。
2.加分照顾录取政策及代码见背面。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由市级“侨务办公室”审核盖章;台湾省籍考生由市级“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盖章;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须带本人居民户口簿供查验,如考生所填报的民族身份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相符,须由县(市、区)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认定;残疾考生现场确认时须出具《革命军人残疾证》或由市、县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原件;人民警察、武装警察、人民警察,须分别出具本人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退役士兵,须出具退役士兵证原件;其他类型享受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现场确认时,须出具相关证件或证书原件。
4.县(市、区)招考机构初审通过并签章后,将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拍照入库备案。
加分照顾录取政策及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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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加分照顾录取政策 |
20 |
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
21 |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20分。 |
22 |
现役、退役的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加20分。 |
23 |
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加20分。 |
24 |
年满25周岁以上〔1988年8月31日之前(含1988年8月31日)出生者〕,加20分。 |
25 |
地(市)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及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加30分。 |
26 |
25周岁以下〔1988年9月1日后(含1988年9月1日)出生者)〕,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本人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加30分。 |
27 |
年满25周岁以上〔1988年8月31日前(含1988年8月31日)出生者〕,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本人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加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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