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考点二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14-04-15 14:14:16

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考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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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的分期和延期

1、分期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21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注意:分期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与一般验收的要求相同。

2、延期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0条对 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 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 过2年。

强化和完善阶段

1.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开发区);加强生态影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

3.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第2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年4月,《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分类管理名录。

提高和拓展阶段

1.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影响评价,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2.2004年2月,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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