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保险从业资格《保险代理人》案例分析精讲四

发布时间:2013-10-07 牛课网 考试宝典

【代签保单引出7万元官司】

  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某人寿保险公司哈分公司败诉,被判赔偿保户那晓群保险金 72000元。

  1996年,哈市市民那晓群为 其丈夫张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步步高增额寿险12份。1997年,张某外出下落不明。那晓群要求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规定为由拒赔,并让那 续交保费;后在法定时间内法院宣告其死亡,保险公司又以保单上被保险人签名为那代签为由拒赔。一审法院以保险合同无效判决那晓群败诉。那晓群向哈市中级法 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要求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条款,由于保险代理人具有保险知识优于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合同中对该条款予 以明示解释并达到投保人公知的程度。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保监会(2000)133号文件规定,2000年11月1日 以后保险公司应承认签名的效力,该规定对保险公司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那晓群在办理复效手续时,该文件已下达。而保险公司却在被保险人未到场签字的情况 下仍为那晓群办理复效,可认定保险公司对代签的行为已认可,应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判处该人寿保险公司哈分公司给付那晓群保险金 72000元。

  那晓群代理律师、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认为,本案对防止保险代理人在订立合同中的欺诈和误导,纠正保险现存的“老大难”问题即代签名问题将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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