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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管辖
1、申诉案件的管辖海关(重点)
申诉人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申诉。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诉。
2、海关申诉审查部门
海关办理申诉案件的程序
1、申诉人提出申诉申请
2、海关受理申诉申请
(1)海关受理申诉的时限
海关申诉审查部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海关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处理规则
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决定予以受理,并制发受理申诉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重点)
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
申诉事项已经其他海关作为申诉案件受理或者处理的;
申诉事项已经海关申诉程序处理,申诉人重复申诉的;
仅对海关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决定提出不服的;
申诉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是海关作出的;
申诉事项已经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正在审查处理的;
请求事项已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的;
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3)转送其他海关处理
符合海关办理申诉案件规定,但需要转送其他海关处理的,应当将申诉材料转送相应海关,同时书面通知申诉人,由接受转送的海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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