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预习笔记四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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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的界定,对于规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生产经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 》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27种: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

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八)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九)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十)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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