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讲义:物权概述

牛课网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3-10-07

【物权的概念、种类、效力】

一)概念

  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对特定的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定:类型、内容均法定,不可创设。

  2.物权的体系:见前表

三)物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

  (1)不相容之排他:内容相同者只能唯一

  ①所有权——自物权。

  ②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

  (2)相容之排他

  ①所有权——他物权: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②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同一物上成立多个担保物权。

  ③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同一物上既有用益物权又有担保物权。

  2.优先效力

  (1)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相容之排他

  留置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

  (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①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取得产权登记的买方,其所有权优先于未获产权的其他债权;

  ②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破产法体现。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制度

  3.追及效力

  (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无论物辗转至何处,只要所有权不被合法消灭,均可行使。

  (2)限制:善意取得

下一篇:2014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讲义:物的特征、分类

考试宝典安装说明

宝典适用于手机、电脑、平板,您可安装客户端或在浏览器使用。

电脑版

手机版

网页版

考试宝典咨询
服务热线

TEL:029-8869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