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化工、矿产、金属及其制品主要包含:化工品(无机化工产品、有机化工产品、涂料、肥料、石油制品、塑料及其制品(包括食品接触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矿产品(非金属矿产品、金属矿产品)、陶瓷制品(卫生陶瓷、日用陶瓷)、金属及其制品(钢铁及钢铁制品<初级加工品>、有色金属及制品<初级加工品>)。
二、报检要求及随附单证
(一)出境货物报检单(原件),需按照《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录入(相关要求见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
www.xs.ziq.gov.cn-报检与通关-报检指南-电子报检录入规范<出境>),收到正式报检号后打印且加盖公章;
(二)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三)外销发票和装箱单(复印件);
(四)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其内容应包括自检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检测数据、检验结论、检验标准等内容,长期出口的厂家还应有商检批号的内容;
(五)有外包装的需《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原件);
(六)报检单位为非发货人的应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七)特殊要求:
1、塑料制品:(符合输入国法规和相关标准的)符合性声明、安全卫生检测报告;
2、化工原料:关于工业或食品用途的声明;
3、冶金轧辊(铸铁轧辊、锻钢轧辊)、日用陶瓷:应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后再报检,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详情见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www.ziq.gov.cn-认证认可-出口质量许可-申办出口质量许可证企业须知;
塑料餐具卫生用具的安全卫生检测报告、化工原料分析证明由检科院出具;
(八)外埠化工、矿产、金属及其制品生产企业的出口
按照产地检验原则,出境化工、矿产、金属及其制品应在生产加工地办理相
关检验检疫手续。
三、结果评定及出证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本地口岸出境)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异地口岸出境);
(二)经检验检疫判定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四、施检部门
萧山检验检疫局化矿鉴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