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广州海关2012年第7号公告

牛课网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2-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12年第7号)广州海关关于中新海关AEO互认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加坡关税局签署了AEO(经认证的贸易商)企业互认试点协议。根据协议安排,广州海关是我国与新加坡海关开展互认前的试点单位。试点期间,中新双方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出口AEO企业,并对符合条件的对方AEO企业出口货物在本方进口监管环节给予通关便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时间
  从2012年9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
  二、试点对象企业
  试点对象是广州海关、新加坡海关的AEO企业,广州海关AEO企业是指在广州海关注册的适用AA类管理企业,新加坡海关AEO企业是指新加坡海关评定的STP+企业。
  三、试点内容
  试点期间,新加坡海关STP+企业的出口货物在广州海关进口时可享受广州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广州海关AA类企业的出口货物在新加坡进口时可享受新加坡海关的通关便利措施。
  四、便利实现方式
  (一)广州海关的企业申报从新方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必须填注统一的新方出口AEO企业编码,才能享受进口监管环节的通关便利措施。填注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 +“SG”+“12位AEO企业编码”+“>”),如新方AEO企业编码为123456789012,则填注:“AEO”。
  (二)广州海关AEO企业的货物出口到新加坡时,必须向新加坡进口企业提供自己的企业管理类别(AA类)和在中国海关的10位海关注册编码,并由新加坡进口企业在向新加坡海关进口申报时录入相关报关系统,才能享受到新加坡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广州海关
20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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