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公 告
2012年第37号
按照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扩大舱单管理系统、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系统试点切换范围的通知》(监管函〔2012〕388号)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扩大中国海关进出口舱单管理系统的试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线步骤
(一)自2012年9月1日起,由以下10家航空公司向中国海关进出口舱单管理系统传输货物的进口舱单。分别是:
1﹒国航代理——
TG泰国航空公司
OZ韩亚航空公司
BR长荣航空公司
KE大韩航空公司
CI中华航空公司
2﹒BGS代理——
TK土耳其航空公司
UL斯里兰卡航空公司
JL日本航空公司
NH全日空航空公司
LD香港华民航空公司
(二)待扩大试点航空公司舱单数据运行稳定后,其余航空公司舱单数据将陆续切换系统,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三)出口舱单拟选定航空公司名单和初步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二、传输方式
(一)原始舱单的主运单数据由航空运输企业或航空地面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的分运单数据由货运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的快件分运单数据由快件经营人向海关传输。
(二)理货报告的主运单数据由航空地面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理货报告的分运单数据由货运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理货报告的快件分运单数据由快件经营人向海关传输。
(三)分拨申请:
分拨申请由航空地面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
(四)分拨运抵:
分拨运抵由货运代理企业向海关传输。
三、传输要求
(一)对于具备自行传输能力的货运代理企业,由北京海关技术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协助货运代理企业完成舱单传输。
(二)对于不具备自行传输能力的货运代理企业,可委托相关代理企业传输数据。
四、由于航空公司地面代理、各货代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需要通过电子报文修改或删除舱单数据的,请遵循“谁传输、谁申请修改/删除”的原则办理业务。
舱单管理系统切换工作小组现场业务联系方式:
机场海关85733310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