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7号(关于稀土产品出口申报要求)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1〕37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1-5-27 【生效日期】2011-5-27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加强和规范稀土以及稀土相关产品的出口管理,在稀土及相关产品出口时(具体商品见附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1年版)要求的要素填报外,还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填报本公告涉及的商品总的稀土元素重量百分比含量,以“[A]”表示,具体为:“[A]: %”。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