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冲刺辅导:保证期间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09 06:11:13

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的含义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重点解析:
1、这部分内容需要注意,比较适合出题。
2、需要高度注意这里面出现的“6个月”。这一点非常类似于我们前面学到的诉讼时效,可以对比理解记忆。
定金的生效条件
定金合同除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生效:
(一)主合同有效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的。
(二)发生交付定金的行为
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如果只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没有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定金的交付行为,定金合同不能生效。《担保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定金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重点解析:
1、法律规定定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定金合同也是要式的。
2、应注意定金合同也是践成合同,起生效时间并非从订立合同之日起,而是从实际交付之日起,即“交付生效”。
3、定金数额虽可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个数字比例一定要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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