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冲刺辅导: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09 05:00:54

(一)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
1.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重点解析:
1、关于先期违约,主要还是应该掌握法条内容。
2、举例说明先期违约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为10月1日,目前是6月1日。根据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商即使夜以继日地工作,也就刚刚能够完成任务。现在承包商已经将现场所有的材料、设备、人员撤离现场,可以判断出承包商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在10月1日竣工。则此时业主就可以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到10月1日看一看是否突然出现一栋楼房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现在是6月1日,先于10月1日,所以,承包商现在承担的违约责任称为先期违约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承包商现在明确表示(例如向业主发来一封函)自己不能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了,则业主也可以在10月1日前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
保证人的资格条件二级建造师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同时,《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一)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重点解析:
1、应当重点掌握《担保法》规定的这三大类不得为担保人的情形。
2、除外规定,也应当注意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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