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冲刺辅导: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08 09:10:12

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重点解析:
1、法条的内容,要准确掌握。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二是该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特别是在答题时,一定要注意是否有第二个条件。
3、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及行使代位权费用的承担主体,都要很好地掌握。
撤销权的概念
所谓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重点解析:二级建造师
1、注意掌握债权人三种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其共同的要件都是“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特别要注意第三种情形,除需要满足“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两个要件外,还要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而第二种“无偿转让财产”,则不要求受让人知道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3、撤销权行使范围和费用负担,可参照代位权的相应内容来掌握。
4、在《考试用书》中,共出现两个不同的撤销权。此处指的是对债务人恶意行为的撤销;而本书中另一个撤销权则指的是对合同效力的撤销。
5、上文中的两个期限,要注意各自的起算点。
6、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在法理上被称为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是不同概念。法律规定除斥期间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维护交易的稳定状态;二是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7、我们这里一起学习了三个权利: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我们来总结一下他们都是由谁来行使的。
抗辩权(不管是哪一种抗辩权)都是由债务人行使的;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由债权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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