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复习:勘察设计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02 05:42:58 浏览数:

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复习:勘察设计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了解)
建设部于2001年7月发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其承接工程勘察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各类别和级别的企业可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其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业务,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再单独领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持证单位的资质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超越资质级别或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2)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3)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4)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二、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了解)
建设部于1999年1月发布第65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1、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来源:考吧网WwW.kao8.Cc
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勘察设计的委托应遵守如下规定:
(1)委托方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与其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承接方。
(2)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可以通过竞选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竞选委托可以采取公开竞选或邀请竞选的形式。
(3)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做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调。
委托方在委托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2)指使承接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
3)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
4)未经承接方许可,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或将承接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该工程以外的工程;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
(1)承接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2)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任务。严禁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
(3)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
承接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2)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3)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4)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5)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勘察或设计,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领取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合营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三、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直接发包: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4)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但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5)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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