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跟单员考试辅导:国际海运提单的缮制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12-05-28 15:14:08

2012年跟单员考试辅导:国际海运提单的缮制
1.如来证无特殊规定,提单上的发货人【Shippers】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来证规定以第三者为发货人时,可以以国内运输机构或其他公司的名义为发货人,如来证规定以开证人为发货人时则不能接受。考试网
2.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习惯上称为抬头人。绝大多数信用证都要求做成“空白抬头”【To order】,这种提单必须经发货人背书,方可流通转让。也有少数信用证要求做成“凭开证银行指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或“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
3.提单上的背书又分“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空白背书”是由发货人在提单背面加盖印章,无须加任何文句;而“记名背书”除加盖印章外,还应注明“交付给××【Deliver To××】”字样。
4.提单的抬头与背书直接关系到物权归谁所有和能否转让等问题。因此,一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办理。值得注意的是,若货物运往法国或阿根廷,发货人必须在提单正面签署。
5.信用证上如要求加注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名称者,应照办。
6.若为联运提单【C.T.B/L】,其上有:
【1】前段运输【Pre—carriage by】,本栏应填第一段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名称。如货物从西安经陆路运往天津,再装船运往芝加哥。则此处填:“by wagon No.××”或“ by Train”。
【2】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本栏填前段运输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地点,如西安。
【3】船名及航次号【Ocean Vessel Voy No.】,如第一程运输不是海运,在签发联运提单时此栏可填:“Intended Vessel”【预期船只】。根据UCP500第26条规定,银行可以接受这样填制的单据。
【4】装运港【Port of Loading】,本栏填海运段的实际的装运港名称,但应与信用证上的规定相一致。
【5】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本栏填实际的卸货港名称,但应与信用证上的规定相一致。
【6】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是指最终目的地,如从上海海运至美国旧金山,然后再由旧金山陆运至芝加哥,则交货地点应填芝加哥。
7.提单上的唛头必须与其他单据上的相一致。
8.提单上的货物名称,可作一般概括性的描述,不必列出详细规格。
9.提单上除有阿拉伯文字的件数外,尚需有英文大写的件数,两者的数量要相一致。
10.提单上的重量,除信用证有特别规定者外,仅列毛重,并应与发票 .重量单上的重量相一致。
11.如为CFR或CIF价格,提单上加注“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或“运费已付【Freight paid】字样,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运费预付或已付的提单可不必加注运费金额。如为FOB价格,提单上须加注“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或Freight to be collected】。
12.提单上签发日期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船期相适应,也就是最晚不得迟于信用证或合约上最迟的日期,在提单日期之后,必须填写签发地点。
13.提单正本须按信用证规定的份数签发,如无规定,应签发两份正本。
14.如签发提单人为货代,而承运人为“MAERSK LINE”则应在货代之后加注“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MAERSK LINE”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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